移民局第14次延长补件,上诉和动议时限的灵活性措施
(02/25/2023)

移民局2023年1月24日通告第14次延长以下类别申请/案件的补件答复和上诉时限。在此之前移民局曾于2020/03/30日, 05/01日, 07/01日,09/11日, 12/18日,2021/01/28 日,03/24日 ,06/24日,09/24日, 12/30日, 2022/03/30, 07/25, 10/24日,分别发出通告延长答复其补件 、上诉等要求时限的灵活性措施。

2023年1月24日的通告将灵活性措施延长到了2023年3月23

如果以下1至8类别案件的签发日期是在2020年3月1日和2023年3月23之间,在通知规定的答复时限到期后可以再延长60天(日历日)。 在该灵活措施规定的延长期内收得到的答复移民局仍将予以审理和考虑。

  1. 补件要求通知 (Request for Evidence);
  2. 继续补件通知 (Continuations to Request Evidence (N-14));
  3. 拒绝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4. 吊销已批准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Revoke );
  5. 撤销已批准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Rescind);
  6. 终止已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Terminate regional investment centers );
  7. 撤销临时保护身份的意向通知(Notices of Intent to Withdraw 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
  8. 根据移民条例5 条款规定,在入籍申请人的入籍申请已获批准,但尚未宣誓入籍的情况下,如果移民局收到极端不利于申请人的信息情报,它可以将申请人从已批准申请名单 或安排宣誓入籍名单上取消,直到将事实核实澄清为止。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动议要求重新开案审理已批准的N-400入籍申请 (Motions to Reopen an N-400 Pursuant to 8 CFR 335.5, Receipt of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fter Grant);

以下第9至第10类别案件的提出上诉或动议时限从拒绝决定签发日期起延长到90天(日历日)。 如果有关决定是在 2021/11/01 日至2023/3/23 日期间签发的。 在延长期内收到的上诉和动议要求,有关上诉机构仍将接受审理和裁决。通常,提出上诉或动议的时限是拒绝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必须提出。

  1. 提出上诉或动议要求重新开案审理或重新考虑 (Form I-290B ,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或
  2. 公民入籍申请被拒后的上诉 (Form N-336, Request for a Hearing on a Decision in Naturalization Proceedings under Section 336 of INA)。

移民局预计,除非疫情造成新的变化,否则这将是对以上类别采取灵活性措施的最后一次延期。2023 年 3 月 23 日之后, 申请人/请求者必须遵守移民局的任何要求或通知规定的答复要求,以及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可以提供灵活性措施的永久性规定。

此外, 移民局还提醒已把2020年3月20日宣布的疫情期间报送申请文件可以使用电子复制签名(即手签的签名的扫描件, 传真件,复印件, 或类似的复制件)的临时性措施改为永久性政策。 但是申请人任仍然要保留手签的原始签字件, 移民局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随时要求提供原始签字件;如果不能提供,将会给申请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