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与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的分析比较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和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均是职业移民类别中比较快速的类别。但是二者有较大的差别和要求。根据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经验,在此作一分析比较。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具有杰出才能人士(EB-1A)的要求 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人士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第一优先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类别,申请美国永久居民(即通常所称的绿卡):
如何证明申请者具有杰出才能,移民条例对此做了详述解释,列出了证明杰出才能需要的材料。条例要求申请者曾经取得重大的国际上认可的成就或奖项(如诺贝尔、奥林匹克奖),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成就,则需提供以下至少三项类别的材料加以证明:
如果以上材料不完全适用于申请者的专业领域,也可以提供其它相似的证明材料。 关于来美国后在专业领域给美国带来重大的好处方面,只要申请人来美国后继续在本专业领域工作,即被自动认为给美国带来重大的好处,不必额外举证说明。移民法的明文规定,移民条例,移民总局的官方意见备忘录均已明确了该原则。但在移民局的具体审批过程中,仍有个别官员要求补件提供具体材料证明如何给美国带来重大的好处。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则引用分析联邦法院的判例,并附上总局的官方意见备忘录,分析解释移民法和条例的明确规定,有理有据地答复其补件要求。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会接受我们的解释,不再坚持该要求。 该类别对具有杰出才能人士无学位,学历要求,着重强调的是本专业领域的杰出本领。如笔者办理的文体领域的杂技演员,京剧演员,歌唱家,声乐家等并无大学学历,但是他们在其专业领域成就突出,具备上述的基本条件,即可以此取得绿卡。 此外, 第一优先类别不需要通过劳工证的申请,直接一步到位向移民局提出绿卡申请,缩短了等候时间,可以较快地取得绿卡。一般情况下,第一优先无排期,即便有排期,也很短,稍纵即逝。更重要的是申请者不需要有雇主聘用,可以自己雇用自己在本专业领域工作。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EB-2B)的要求 国家利益豁免类别要求申请人证明其专业本领和超常才能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好处,才可以享受国家利益豁免待遇,个人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绿卡申请。这里豁免的是复杂沉长的劳工证申请程序, 和必须有雇主雇佣的要求。这对于那些虽然有H-1B工作签证, 但雇主不愿意帮助办绿卡的人,或还没有找到雇主的人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方法。 国家利益豁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工作必须具有实质性好处的研究价值, 并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很重要; (2) 申请人的教育水平, 专业技能和知识,已有贡献和成就,未来研究计划,等因素使其在推动其专业领域研究发展方面处于良好优势地位; (3) 综合平衡,豁免工作的承诺和劳工证要求,有益于美国国家利益。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拥有美国的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通称“高等学位”,或在美国以外国家取得的同等外国高等学位; (2) 拥有大学的学士学位,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二者加起来可以视为同等硕士学位; (3) 如果申请人没有高等学位,但具有“超常才能” (Exceptional Ability)。“超常才能”是指申请人在其从事的科学,艺术或商业专业领域,拥有远超同行的与众不同的高超本领。具有超常才能需要符合以下6个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1) 在其专业领域内曾经获得过学院、大学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2) 目前或过去雇主出具信件,证明其在其专业领域内有十年以上的全职工作经验; 3) 获有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所需的执照或证书; 4) 由于自己的“超常才能”所获得薪水或报酬很高; 5) 是专业协会的会员; 或者 6) 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重大成就,这些成就和贡献得到专业同行、政府机构、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 如果以上所列标准不完全适用于申请者的专业,可以提供相似的可比性的材料证明其超常才能,如上述EB-1A特殊人才类别所列的有关材料。 在学校读博士的研究生也可以同步申请,不必等毕业以后再申请。 移民局的审核重点 移民局在审核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中,着重考虑的是申请者从事研究的专业性质,研究领域/项目对社会发展,解决现存问题的实质性研究价值,研究成果对美国的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基于申请人的教育水平, 专业技能和知识,已有贡献和成就,未来研究计划,等因素使其在推动其专业领域研究发展方面处于良好优势地位。对于国内的专业人士, 海外留学生和访问学者来讲,很多人都是本专业领域的骄娇者, 在论文发表,专业研究方面建树颇丰,个人符合要求一般没问题。关键因素是要证明其专业领域的工作具有实质性的研究价值,研究成果对美国的国家利益非常重要。这需要有具体的事实,具体的数字,专家,专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信,研究报告,专业期刊的报道等来证明。如果申请人是从事美国政府部门或科研部门下达的研究工作, 政府下达研究项目的计划(Research Project Proposal) 均说明了某个研究领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研究得到的目的和解决问题,并有具体的数字作为佐证。如果是在政府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研究部门从事研究工作, 这种申请一般举证比较容易些。如果是在私人公司的专业研究部门工作,但研究范围较窄,影响力较少,要证明对美国的国家利益则相对比较难些。因为美国的国家利益强调的是美国整个国家的利益,而非某个私人公司,某个集团或某个州的利益。当然在私人公司或非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中研究开发成果如能产生全国效应也同样可以符合国家利益的要求。如某公司的工程师研究开发改进木材加工设备成功地解决木材加工工业主要的污染源问题,由此促进了美国的环境保护,因此对国家利益有好处。某公司的机械工程师是齿轮机械方面的专家,设计开发了新的传动装置系统,安装在飞机上可以减少传动装置发生故障的几率,有助于美国的航空交通安全,因此对国家利益有好处。目前移民局批准的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包括以下专业人员(但不仅限于这些)。 电脑科学家,健康咨询家(对退伍受伤军人提供服务)化学工程师,软件开发工程师, 冶金工程师, 农业企业家(病虫害防治)医学研究员,心血管研究员,病理学研究员, 肿瘤治疗专家,数学研究员,社会保护专家,等等。 第一优先具有杰出才能人士和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的比较区别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下:
希望本文对拟通过第一优先杰出才能人士或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申办绿卡的人士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