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申请第一优先类别 (EB-1C)
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EB-1C)
以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申请职业移民需符合以下条件:
- 该类别要求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海外的公司可以是母公司,美国的公司是子公司,或反之;购买现有的美国企业,或在美国成立新的公司均可;
-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之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如果在海外公司担任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均可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 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
- 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以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办理移民的好处是无学历要求,强调的是经营管理经验,比较适合那些无学历,但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不需要其它的公司作为雇主,本公司即可提出申请。不必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且绿卡名额充足,不必等候配额排期。
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 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 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有效期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 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 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 在提出EB-3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如果公司的规模大,实力雄厚,且申请人符合条件,即使在美国境外,也可直接提出移民申请,直接以移民签证进入美国,而不必先申请L-1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