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第五次延长补件、上诉、动议要求的灵活措施
(12/19/2020)

鉴于目前美国冠状病毒疫情进一步恶化的情况,移民局12月18日通告第五次延长以下类别申请/案件的答复和上诉时限。在此之前移民局曾于3月30日、 5月1日, 7月1日,9月11日分别发出通知,延长答复其补件 、上诉等要求的时限。9月11日的通告将灵活措施延长到了2021年1月1日。 12月18日的最新通告将实施灵活措施的日期又延长了1个月, 延长到了2021年1月31日。

如果以下类别的案件是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收到的,第1至第7类别案件规定的答复时限到期后可以再延长60天,   第8至第9类别案件的提出上诉或动议时限延长到60天。正常情况下,提出上诉或动议的时限是拒绝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必须提出。

  1. 补件要求通知 (Request for Evidence);
  2. 继续补件通知 (Continuations to Request Evidence (N-14));
  3. 拒绝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4. 吊销已批准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Revoke );
  5. 撤销已批准申请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Rescind);
  6. 终止已比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意向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erminate regional investment centers );
  7. 根据移民条例5 条款规定,在入籍申请人的入籍申请已获批准,但尚未宣誓入籍的情况下,如果移民局收到极端不利于申请人的信息情报,它可以将申请人从已批准申请名单 或安排宣誓入籍名单上取消,直到将事实核实澄清为止。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动议重新审理已批准的入籍申请(Motions to Reopen an N-400 Pursuant to 8 CFR 335.5, Receipt of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fter Grant);
  8. 公民入籍申请被拒后的上诉 (Form N-336, Request for a Hearing on a Decision in Naturalization Proceedings under Section 336 INA);或
  9. 提出上诉或动议要求重新开案审理或重新考虑 (Form I-290B ,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按照正常的程序,如果有关答复、上诉、动议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移民局的决定将作为最后裁定,此后报出的材料不再予以考虑。延长时限后,当事人将有更充分的时间准备有关答复,上诉和动议材料,由此增加案子的可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