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受益人的要求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行政主管(如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公司某部门的高级主管调派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签证。L-1签证申请首先必须由美国的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移民法上把美国的公司称作申请者-Petitioner),将被调派到美国公司的人员称为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L-1A签证受益人无学历要求,主要强调的是其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L-1A签证受益人必须要符合如下条件方有资格作为受益人:

  • 必须在申请者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担任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工作。
  • 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的,连续性不能随意中断。但来美国为跨国公司工作和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不算中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在美国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 在美国境外公司的工作必须是全职的,而非兼职。
  • 在美国境外工作的公司必须是美国国内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 受益人取得L-1A签证之前在中国国内的公司和取得L-1A 签证后在美国公司的工作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的工作。仅仅在职务头衔中使用“经理”,“总裁”,“主管”“市场营销经理”等字样不足于证明是L-1A 的工作。他们的工作职责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要求。
  • 高级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包括:
    •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管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过程中,有视情况自行斟酌做出决定的权力。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行斟酌做出决定的权力;
    •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由于L-1A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高级经理/行政主管,他们必须是管理公司的下一级或相关部门的经理,而不是直接管理一线工作的员工(除非一线工作员的工作是需要有大学以上学历方可胜任的工作,且他们有该学历)。移民局形象的比喻,就像在一个工厂里,他们必须是管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的经理,而不是管几个工人的班长。否则就不符合跨国公司的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资格。

概括而论,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需要具有必要的权力,而且他们的大部分职责是运营管理或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方针政策,宏观规划,指导管理。他们主要是制订计划,监督计划的落实和实施,组织领导团队运作,指挥协调,控制管理公司的主要部门的业务运作,通过监督指导公司次级经理和其它部门负责人员的工作,实现公司的目标。

 

L-1A签证受益人在美国的工作性质

鉴于L-1A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高级经理/行政主管,负责的工作和美国境外母公司或分公司有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在取得L-1A签证后可以但并不需要在美国全职工作。他们可以国内外两头跑,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分公司工作。但是他们必须花大部分的时间来美国管理美国分公司或母公司的工作。如果他们大部分的时间都不在美国工作,在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或在L-1A基础上提出绿卡申请时,移民局会质疑这个职位的必要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