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Visa,科学、文化、体育、艺术界杰出才能人士的签证

O签证分为O-1、 O-2、 O-3三个类别;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如下:
O-1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有杰出才能的优秀人才。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领域,包括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人才。艺术包括了各个领域的艺术创作活动,如美术艺术(指诗歌、音乐、绘画、雕塑、建筑等)、视觉艺术(电影、电视)、烹饪艺术、表演艺术。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艺术人才不仅包括主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而且包括其它关键人员,如导演、场景设计者、灯光设计者、音响设计者、舞蹈动作设计者、舞蹈学家、指挥、管弦乐演奏家、教练、乐曲改编家、音乐总监、服装设计家、化妆师、舞台技师、驯兽师,等等。虽然该类包括了各个领域的优秀人士,但在实际申请过程中,演艺界及文体界人士申请O-1签证相对较多些,
O-1与 EB-1A虽然都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优秀人士,但是有实质性的区别。O-1类别属于非移民性质的工作签证,允许申请人根据项目内容和性质在美国工作一定的时间;EB-1A类别属于绿卡移民签证性质,一经批准,将可在美国永久居留。在审批方面,O-1类别则相对容易一些。
对于受必须回国服务两年限制的J-1人士来说,如果其签证期满,但申请豁免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未批,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转为O-1签证。但是他们仍需要离开美国到美国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 然后再持O-1签证入境。

 

O-1签证必须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方可凭其批准通知到领事馆申请该签证。
O-2签证是指发给伴随或协助O-1类的艺术家或体育表演者演出的人士。O-2人士必须是实际表演活动/节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与主表演者合作的独特的技能和经验。如果是到美国拍摄电影或电视节目,O-2人士的技术和经验必须是在与O-1类主申请人士已有长期工作关系的基础上获取的。如果是共同制做一个特定的电影或电视节目,而且O-2人士对成功地完成制做工作起重要作用,则不需要证明长期合作的关系。
该两类别的签证必须首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其批准通知书I-797表向领事馆提出签证申请。

O-3签证是发给O-1或 O-2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孩子的签证。O-3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O-1或 O-2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O-1或 O-2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