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Visa,体育、艺术及娱乐界人士的签证

P签证分为P-1 P-2 P-3P-4四个类别;各自的要求如下:

 

P-1A 签证适用于单独或随团来美国参加国际水平的体育比赛或表演的运动员。

P-1B签证适用于随演出团体来美国举办演出的艺术表演人士。其所在的演出团体要在其表演领域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

P-2签证是发给来美国参加相互交流性质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界人士的签证。他们可以单独,或作为演出团体成员随团同来。

P-3签证是发给来美从事表演、担任教学、教练工作的艺术家和演艺界人士的签证。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可以是商业或非商业性的,但必须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该类别的人士可以单独,或作为演出团体成员随团同来。
以上三个P类签证需要先在移民局批准之后,才能向领馆提出签证申请。 有些赴美拍摄电影、电视节目或进行文艺演出的团体,常以B-1商务考察签证入境。 目前美国移民局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管理,要求必须持符合其在美活动性质的O或P类签证方允许入境。 如果持与其活动目的不符的B-1类签证来美,入境时可能被移民局拒绝。
P-4签证是指P-1、 P-2、 P-3类人士的配偶或孩子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士来美所用的签证。

P-4签证申请不需移民局预先批准,可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人需提供移民局批准书I-797的原件,申请人与P类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同时还要提供财政证明文件,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到美国后不会成为社会的负担,不会在美国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