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跨国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的定义是跨国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派。该类签证要求必须在美国和美国境外有两个机构或企业实体存在,而且这两个实体必须有拥有,隶属或附属的关系。通常美国境外的公司是母/总公司,美国境内的公司是子/分公司,或附属公司;但是也可以倒过来确定该关系,即美国境内的公司是母/总公司,美国境外的公司是子/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移民法对两边机构的组织形式没有硬性的规定,它们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机关企业,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而且它们必须是符合移民法要求的合格的机构组织和公司企业。公司的经营必须是切实可行,并且能够正常运作下去。L-1签证申请必须由公司向移民局提出。提出申请的公司是申请者(Petitioner),被调派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该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两边的公司必须从事或将要从事(如果美国的公司是新公司)正常运营和商业活动。正常的运营是指两边的公司进行正常的,系统的,连续不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活动,而非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举例,如果一个公司在美国一年都无任何业务活动和营业收入,在12月底突然有一个大订单,价值300万美元,移民局认为这不是进行正常的,系统的,连续不断的商业活动。同样,另一个公司每一,两个月有一笔小订单,年底的总营业额是100万美元,移民局认为这符合进行正常的,系统的,连续不断的做生意的要求。为了符合这些要求,L-1申请者必须证明两边的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美国公司的业务不需要一定是从事国际贸易商品买卖,也不需要和境外公司的业务完全一致,它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许可的生产,服务,研发,教学,等业务活动。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规模的大小,资产的价值,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移民局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对大型的,有一定名望的公司,L-1申请者(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子/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文件。

在L-1签证首次申请,L-1签证延期及在L-1身份的基础上申办绿卡的过程中,移民局会全面审核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和运作情况。除了审核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外,移民局还要严格审核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看公司雇佣了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毛收入和净收入多少。公司的业务性质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同。如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高科技研发的机构,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生产/制作企业,或服务性行业则需要雇佣较多员工,但是营业额可能不高。不论何种情况,公司必须至少要收支平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可以支付员工的工资。一般情况下,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的业务需要从国外调派一个高级经理来负责经营管理。

总的来讲,L-1签证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是看美国的公司能否能成功顺利开展业务,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就业市场做出贡献。通常,雇佣员工人数越多、公司的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就越大。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般美国公司的年营业额在二,三百万美元以上,雇有八,九个以上员工,获得批准,成功的机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