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申请第四优先类别

宗教界人士的非移民签证(R-1)

  1. 宗教界神职人士包括范围
    R-1签证是签发给牧师或宗教工作人员的签证,供他们到美国来进行短期的宗教活动。根据其在本教派/教会担任的职务、履行的职责和侍奉的工作性质,宗教界神职人士分为以下3个类别;

    • 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礼会、长老会等教派)、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其它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职人员。
    • 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 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
    • 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
      • 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 则不在此类)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
      • 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他们蒙呼召通过起誓或其它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该类别的神职人员则不论其在宗教机构中从事何种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洁工也可包括在内。
  2. 申请R-1签证的基本要求
    1. 申请人访问美国的唯一目的是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工作,或相应的神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
    2. 申请人在提出R-1签证申请之前最近2年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而该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但申请人不需在美国的该宗教组织工作过,只要是其成员即可。 宗教组织的负责人可出具信函,证明申请人为其宗教组织的成员。
    3. R-1签证申请者可直接向其所在国美国领事馆申请,而不必先报批移民局审批。如果申请者已持其它签证到美国,则需要向移民局申请转换成R-1身份。
  3.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 I-129申请表(如向美国领事馆申请,则填写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2. 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3. 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
    4. 申请人的其它资格证明;
    5. 申请人的履历;
    6. 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
  4. 允许在美停留时间及随行家属
    R-1签证有效期为5年,首次为3年,到期后,可以延期2年。申请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请R-2签证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来美。 在5年期满之后,神职人士必须在美国境外居住1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R-1签证。 当然,如果在此期间其符合神职人员的移民条件,向移民局按宗教人士申请移民,取得绿卡,则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