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与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区别

EB-5投资移民和通过L-1签证转跨国公司经理移民 (EB-1C)同属于美国职业移民的范畴。两者均须在美国设立公司/商业机构,投入资金,开展商业活动,雇用员工,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为美国的劳工市场创造就业机会,等商业活动,但在具体的申请和运作过程中有着许多不同的要求。本文在此论述两者的主要区别,供申请人根据个人的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移民类别。

 

  1. 移民申请主体

EB-5投资移民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申请主体不同,投资移民是投资者为主体由投资者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跨国公司经理移民是由美国的公司为主体代表申请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公司是申请者 (Petitioner), 公司经理是受益人 (Beneficiary) 。EB-5投资移民可以一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不需要先办理非移民工作签证的中间环节,但是跨国公司经理移民通常要先办理 L-1工作签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转换为移民申请。

 

  1. 公司/商业企业的设置

EB-5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美国设立或投资于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已存在的但处于濒临倒闭的困境企业;如果通过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办理投资移民,则有区域中心设立新的商业企业。美国的新商业企业不需要和申请人海外的公司有任何拥有或隶属关系。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要求必须在美国和海外均有一个合格的公司(即一个公司设立在美国境内,另一个设立在美国境外), 而且这两个公司必须具有拥有和隶属关系,如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美国的公司可以但不需要是新商业企业,海外的公司可以购买或注资于美国一家现有的正常运作的公司,将其作为美国的分公司。

 

  1. 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要求

EB-5投资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投资至少50万美元 (如果投资的地区是高失业率或偏远的地区),或100万美元。投资款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钱,不能是公司的钱,即使申请人100%拥有自己的公司,因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此外还必须证明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即这笔投资款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如个人工资收入,房产买卖收入,银行贷款,股票投资赢利,父母,配偶赠与,等。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对投资额无强制性的要求,但要符合公司投资的商业领域的惯例,投资金额应该合情合理,足以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支付员工的工资。投资款必须是由海外的公司汇入美国的公司,而不能是来自于申请人的个人帐户,或其他第三者的帐户,因为该类别是以两个公司为基础进行运作的。此外与投资移民不同的是公司不必证明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只要证明款是从公司的账户汇入即可。

 

  1. 公司雇用员工的要求

EB-5投资移民要求新商业企业必须雇用10个可以合法工作的全职员工方可符合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包括在内。如果是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该企业已雇用的员工,不能包括在内,如购买一个餐厅,该餐厅目前已有10个员工,他们不能算作企业雇用的员工,必须在此基础上再雇10个人才符合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作为例外,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注资于一个濒临倒闭的困境企业,保留该企业的现有员工可以视作创造就业机会。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办理投资移民申请,区域中心必须要通过直接间接雇用员工的方式证明投资项目创造了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的就业机会,如一个投资项目需要10个投资者,该项目则必须能创造100个就业机会。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对美国公司的员工人数无硬性规定,视公司的业务性质,工业领域的惯例而定,但是作为公司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他们必须要管理一定的员工,他们必须是管下属经理的经理,而不能是直接管几个一线员工。一般情况下,公司也应有8~10来个员工。如果是高科技性质的公司,管理的员工是专业人士,人员可以相对少些。此外,与 EB-5 投资移民不同的重要地方是美国的公司不需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如果海外的公司在美国收购或注资于一家公司,这家被收购/注资的公司现有员工可以全部算作他们雇用的员工。

 

  1. 移民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管理经验,投资经验的要求,只要申请人有至少50万美元(投资于50万地区),或100万美元(投资于50万以外的地区),且该资金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即符合投资申请人的要求。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对申请人有较严的要求,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EB-1C移民申请之前的3年期间,或在首次提出L-1签证申请之前的3年期间,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至少达1年,并且负责的工作必须是高级经营管理,制定公司的方针政策,宏观规划公司的业务,监督管理次级经理和部门负责人,有权自行斟酌作出重要决定,有权提拔,升迁和解雇员工。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对受益人的学历和教育背景没有特定要求,不需要有大学学历,但必须要有经营管理经验。

 

  1. 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的签发

EB-5投资移民申请批准后,移民局签发给申请人的是条件绿卡(或称临时绿卡)。取得条件绿卡两年头上必须向移民局申请取消条件转为正式绿卡,通称绿卡转正申请。该申请主要是向移民局证明投资的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并创造了所要求的就业机会。条件绿卡除了转正的要求外在其他方面与正式绿卡完全一样。 在计算取得绿卡5年后可以申请美国公民方面,条件绿卡的2年也计算在内。在取得条件绿卡后,他们也可为其超过21岁但未婚的子女提出绿卡申请。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获得批准后,移民局签发给申请人的即是正式绿卡,不需要再转正。

 

7EB-5投资移民与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选择

以上概述了EB-5投资移民与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主要区别。哪个类别更适合于申请人要视个人情况而定。如果申请人在国内有正常运作的公司,来美国后可以把美国的公司成功的运作起来并能根据公司业务的性质和行业惯例雇用相应的员工,且有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工作经验,可以考虑通过先申办L-1工作签证,然后再此基础上办理跨国公司经理移民。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足够的资金并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则可以考虑EB-5投资移民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