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简介
概述
美国投资移民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之一。因该类别排在职业移民第五类,故称作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EB-5)或投资移民类别。虽然它排列第五,但与第一优先类别具有同等的优先地位。不必办理劳工证,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申请办理绿卡。投资移民类别是1990年移民法改革中首次创立(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03 (b)(5),8 U.S.C. § 1153(b)(5))。 其目的是鼓励外国人在美国投资,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给予外国投资者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绿卡)。一个人批准,全家可以移民美国。 由于该类别结合了投资和移民两方面的因素,可以在较快的时间内拿到绿卡,移民美国, 因此是一举两得的理想投资和移民的途径。
投资金额
投资者必须投资:
1. $100万美元,或
2. $50万美元,如果投资在下列特定就业地区:
(1) 失业率是美国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的地区,或
(2) 政府管理预算部门所指定的农村地区,或偏远地区。
创造就业机会
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必须能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即雇佣10个员工。
- 全职的定义:35小时/周。
- 二人以上分担一个全职工作也可视为一个全职工作。 但是,二个或更多的不同性质的半职工作不能够合并算成一个全职工作,即使所有劳动工时加起来超过35个小时/周。
- 个人投资项目必须直接雇佣10个人。
- 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项目可以直接或间接雇佣10个人。
- 雇佣员工的要求: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临时居民、难民、以及在美国暂缓递解出境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家属和其它持合法工作签证人员(E、H、L或J签证者)可以应聘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算入10个全职工作的数额之内。
- 如果投资到一个“困境企业”(Troubled Business),则不需要新创造10个就业机会,而只要把现有的10个及更多的工作保留住就可以了。 所谓“困境企业”是指已经营业二年以上,在最近12到24个月内营业亏损净值已占公司净值的20%以上。
投资方式
投资移民的投资方式分为两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1.个人直接投资,经营管理投资项目
- 个人在美国选择投资项目,
- 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调查,
- 正式成立公司,或参股他人的公司,
- 直接雇佣员工,开展公司业务运作,
- 投资者在新企业的管理决策上必须起积极作用。 例如,做日常的管理监督,或者参与制定政策(担任董事会董事,或在有限合伙中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职责等)。
- 投资到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的项目
投资移民地区中心的定义为:
- 移民局批准的商业实体,组织机构或部门 ,
- 投资项目重点设立于美国特定的地理范围内,
- 成立中心的目的旨在促进经济增长,通过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及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投资移民地区中心的特点:
- 投资项目经过市场调查,分析论证,
- 移民局预先批准地区中心的成立,
- 不需要直接雇佣10个员工,可以间接雇佣10个员工,
- 建筑工人可以算作雇用员工的人数,
- 投资者不需要直接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 相对而言,比个人直接投资要省事,但要谨慎选择中心项目,
- 地区中心向移民局申请取消绿卡条件审批时,经济学家分析计算投资项目所需人数时所依赖方法/模式可以作为转为正式绿卡时雇佣人数的依据。
投资风险
按照移民法和移民条例的规定,投资必须要有风险。其目的是促使投资者努力把投资项目成功地运作好。
投资项目的要求:“新商业企业”
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是“新商业企业”的项目,“新商业企业”的定义如下:
-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合法营利性企业;
- 创建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 购买现有的公司,并同时或随后对其进行重组,重建,形成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 投资于现有的企业,使其资产净值或雇佣员工人数增加40 %,或
- 挽救一个濒临倒闭的“困境企业”(成立2年以上,在过去12 到24个月内营业亏损净值已占公司净值的20%以上),并保留其全部的原有就业员工(但不得少于10个人)。
新商业企业的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有限或无限合伙、合资企业、公司、或者其它上市或不上市的企业。 如果投资者仅从事非连续性运作(Negative)的商业投资活动,如纯粹地投资购买土地建造私人住宅,则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但购买土地建造饭店、旅馆、商业/旅游中心等设施则符合该要求。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者的资金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途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之例):
- 个人工资收入;
- 个人投资收入;
- 房地产,股票交易;
- 继承遗产;
- 亲友馈赠,借贷;
- 司法诉讼获得的判决赔偿;
- 银行抵押贷款,投资人必须自己对债务负责,且该新企业的资产不能够用来对债务做联带担保或抵押品,等等。
注意:
1. 如果资金是由他人提供,借贷或馈赠方也必须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 投资移民绿卡与L-1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的区别:
(1) 投资移民绿卡:钱必须是投资者个人的;
(2) L-1跨国公司经理绿卡:钱必须是公司的。
共同投资移民,雇员名额的分配
在多人共同投资时,每一位投资者都必须符合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并提供10个就业机会的两个条件。 若其中有人不办绿卡,则可由同项目的投资人取而代之。 因此,新企业提供就业名额可以全部算作需要办绿卡的投资者的名额。 但是,该投资人仍需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
新商业企业年限
新投资的商业企业连同10个新创造的工作机会必须保持经营至少二年。 亏盈则不计。 二年期满,投资者即可申请转成正式的永久居民身份。 转正申请必须要在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二年期满前90天内提出,并且投资者当时必须有继续经营该企业的意愿。
取得正式绿卡后的企业运作
在二年条件绿卡期满时,投资者可以申请获得正式的永久居民身份。 投资者在二年期满时必须还有继续经营该投资企业的意愿。 取得正式绿卡后,投资者可以继续经营,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
如果是投资于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根据每个中心项目的不同规定,投资者需要5 到6年后方可取回贷款(如果是以贷款方式投资), 或将其股份卖给他人或卖给负责合伙人,或继续投资于该项目,定期分红。
投资移民的好处
- 一人批准,全家移民;
- 既可以投资生意,又可以移民美国,一举两得;
- 无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 子女可以享受美国良好的教育,在公立学校读书,节省高昂的学费;
- 如果父母不愿移民美国,也可以将资金赠送给子女(18岁以上),让子女自己移民在美国接受高等教育。
投资移民地区中心运作方式
投资移民地区中心的运作方式一般首先选择投资开发项目,研究论证其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市场运作盈利前景及相关的风险, 然后向移民局提出设立地区中心的申请。移民局审核,符合条件后,发出正式批准通知,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地区中心通常是以成立有限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商业运作的法人实体。然后,地区中心吸收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每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视各地区中心项目的所在地而定)为一份,所需投资人数根据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来定。例如,一个项目需要5千万美元,则有限合伙公司要吸收100位投资人,每一位投资人成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而地区中心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成为负责或管理中心运作的无限责任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活动,按一定百分比收取投资收益,其余由投资人按比例分配。投资的方式,有的中心是以贷款的方式进行,每年有一定的利息,5或6年后还回贷款。 有的项目按盈利状况定期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人取得绿卡5年后,可以从长远投资考虑,继续作为地区中心股东,定期分红。如果投资人不拟继续投资下去,可以将其股份卖给他人或卖给负责合伙人。出售价格是根据由当时的市场价值来决定。如果该项目经济效益好、增值多,当初投资的50万美金可能会增值,反之则可能会减值。有些投资项目不仅是作为投资移民的项目,而是作为正常的投资项目供各方面的投资者使用,因此一些不办绿卡的人也可投资这些项目。
目前,地区中心投资项目的内容包括:军事基地的改造、飞机场的扩建改造、城市市政建设、开发建造大型购物中心、建造滑雪场及相关娱乐配套设施、 发电厂改造、建造赌场、建造电影摄影基地、建造医疗健康中心大楼、不动产开发改造、租赁出售、改建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高级疗养院、农产品项目的开发、海军工业园开发改造、建造度假村、钢铁厂扩建改造、奶牛场及奶制品配套设施的建造、新型节能环保汽车的研制、开发、建造,等。
目前(截止2010年6月10日),美国移民局已批准了约600多家个地区中心。 由于每个地区中心的项目,管理运作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回报方式,投资风险都有所不同,投资者需要认真分析比较,谨慎选择投资中心,以便能成功地达到投资和移民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