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 和H-4在美居留时间可长达12年经合理转换身份
H-1B and H-4 Holders Can Stay in U.S. up to 12 Years Via Change of Status
美国移民局于2006年12月5日以内部备忘录方式,对H-1B 主申请人和H-4配偶在美国工作居留的时间做了新的规定和澄清。根据该备忘录规定,H-4配偶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可不算入H-1B主申请人在美国的最高居留年限内。H-4配偶的身份可转换成H-1B,继而可在美国工作6年;其配偶则可由H-1B转换成H-4,继续在美国居留6年。这对于那些6年期限将到,但又无法马上转换成绿卡的H-1B和H-4夫妇无疑是一巨大的福音。现将备忘录有关此项的规定刊载于此,供参考。
按照移民局以前对H-1B和H-4在美国居留时间的解释,H-1B和H-4在美国的最高居留年限只有6年。6年到头后如果H-1B主申请人未转换成绿卡,又不符合其他延期的规定,则必须离开美国一年以上,方可重新申请H-1B返回美国工作。其配偶H-4在美国的居留年限随H-1B而定。即如果H-1B持有者必须离开美国,其配偶也必须随之离去。
按照备忘录的新规定,在H-1B申请人的6年期限到期时,如果H-4配偶可以转换成H-1B身份,他/她可以不受以前6年H-4居留时间的限制,另外在美国居留工作6年。举例言之,A女士以H-4身份在美国已基本居住了六年(但尚未过6年),此时,她找到工作转成H-1B,即可在美国继续居留工作6年。那么她在美国居留和工作的时间总共可达12年(6年H-4加6年H-1B),即使他/她未提出任何移民申请。 与此同时,A女士的先生则可随之从H-1B转成H-4在美国继续居留6年,如果他/她未能在其H-1B身份期间取得绿卡。鉴于该规定延长了在美国居留的时间,它为尚未找到合适机会办绿卡的夫妇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虽然,H-4配偶可以申请转换成H-1B身份,但仍然要符合H-1B的有关规定,始终合法居留,并受财政年度配额的限制。 因此,H-4配偶必须始终保持自己的H-4身份。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工作许可,并据此工作,已不具备H-4的身份,则不能再转换成H-1B身份。另一方面,如果H-1B主申请人未能保持其H-1B身份,其配偶的H-4身份则随之失效,也无法再转成H-1B。
另外,在如何利用H-1B 6年剩余“Remainder”时间方面,移民局也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如前所述,H-1B 的最高居留年限是6年。6年到期时必须离开美国在国外停留至少一年方可以再申请新的6年的H-1B。但是如果其原先H-1B 6年时间未用完,因故离开美国,然后又想以H-1B身份回到美国工作,他可以提出新的H-1B申请,返回美国使用其以前未用完的H-1B “剩余”时间,而不受配额的限制。举例讲, A君于2000年在美国取得H-1B身份,工作3年后于2003年返回中国。他拟于2006年重返美国工作。他可以不受当年H-1B配额的限制,提出申请使用其原先未用完的3年的H-1B剩余时间。 当然,如果申请时当年财政年度的配额仍未用完,他也可申请新的6年的H-1B。但是没有离开美国达一年以上的H-1B,只能使用没有用完的时间,不能再得到一个新的6年的H-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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